《尾矿库安全规程》编制说明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19-09-06

 

一、工作简况

现行行业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以下简称“《规程》”)自2006年3月1日实施以来,在规范尾矿库建设、运行、安全管理、保障尾矿库安全生产、预防尾矿库事故和保护尾矿库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依法进行尾矿库安全监管提供了技术依据。但该《规程》已实行十多年,随着尾矿库建设技术的发展和《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13)的颁布实施,现行《规程》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如下:

⑴现行的《规程》与现行的《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13)部分条款产生冲突,现行《规程》中尾矿库防洪标准、尾矿坝稳定计算等要求均与现行《尾矿设施设计规范》中的要求不一致;

⑵现行《规程》中条文“其他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和干式处理的尾矿库可参照执行”,未明确规定干式堆存尾矿库、锰渣库应执行本《规程》;

⑶近年来尾矿干式堆存、模袋法尾矿筑坝等新技术被逐步应用,现行《规程》中未包含这部分新技术的特殊规定;

⑷现行《规程》中对锰渣库、赤泥库的特殊要求未作出规定;

⑸现行《规程》中关于尾矿回采的内容不够全面;

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化改革的要求,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主持完成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和评估研究报告》制定的安全标准体系框架,《尾矿库安全规程》将修订为第一层次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但现行《规程》中很多条款为非强制性规定,很多条款以“可”作规定,不满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因此,对该《规程》进行修编,并由行业标准升格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提升尾矿库安全管理,保障尾矿库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化改革的要求,对现有尾矿库安全方面的标准和标准体系进行整合简化,能更好地发挥该《规程》在尾矿库全生命周期安全生产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基于以上原因,原国家安监总局提出的《“十三五”期间拟制修订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中将《尾矿库安全规程》纳入修订计划,《尾矿库安全规程》由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此次修订工作的牵头单位。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接到任务后,及时编制了该《规程》的编制计划及编制大纲,并于2017年3月20日召集编制组在北京召开了《规程》编制启动会,本次启动会确定了编制组,初步确定了《规程》编制范围及编制要求,讨论了《规程》框架,明确了各参编单位的分工及各阶段的工作节点。会议确定由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矿山事业部尾矿室主任岑建和国家安监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技术中心技术总监田文旗作为项目负责人,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长春黄金设计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河北铜源矿山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规程》的参编单位。为了保证《规程》修订工作的质量,要求各编写单位均安排各专业的技术带头人负责相关的《规程》条款的修订工作。根据相关要求,本次会议确定该《规程》的技术条款应包括尾矿库、赤泥库、锰渣库、模袋法筑坝等相关安全技术条款。

最终编制组参与单位及起草小组组成如下:

单位

起草小组人员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岑建、田文旗、郑学鑫、周积果、宋会彬

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郭天勇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梅国栋

长春黄金设计院

王晓民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李全明

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

段蔚平

河北铜源矿山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王树

2017年4月15日,原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一司在北京召开了《尾矿库安全规程》修订工作研讨会,通过研讨,考虑到锰渣及赤泥的性质特殊性,会议进一步确定了《规程》的编制范围及要求,明确了该《规程》只适用于非核工业矿山的尾矿库,不包括锰渣库和赤泥库。因此,原计划负责赤泥库部分的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不再为编制组单位。

2017年7月21日,编制组各单位根据各自分工完成了《规程》初稿并提交给牵头单位,牵头单位进行汇总后形成了《规程》初稿。

2017年8月19日,编制组邀请相关专家在贵阳组织召开了《规程》涉及的重要问题的研讨会,对尾矿库安全度、尾矿库等别、尾矿库防洪标准、尾矿库抗震计算、尾矿库溃坝分析等进行了专题讨论,讨论结果认为尾矿库安全度按原《规程》编写并考虑干堆的情况,尾矿库等别按《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13)执行,尾矿库防洪标准按《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13)执行不宜再提高标准,尾矿库抗震计算只列出原则性要求,尾矿库溃坝分析目前技术不成熟不宜在《规程》中写出。

2018年1月16日,牵头单位根据专题研讨会的意见,并组织多次内部讨论,进行逐条修改,形成《规程》征求意见稿初稿。

2018年4月26日,牵头单位组织编制组及相关专家在北京对征求意见稿初稿进行了逐条讨论,会后对会议中提出的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及修改,重点在于在原有湿式尾矿库的基础上加入干式尾矿库,如何能充分将两部分内容包括又能简明扼要的处理。

由于2019年初巴西尾矿库出现重特大事故,尾矿库的安全受到更大的重视,编制组针对此情况又对《规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重新思考,并于2019年3月17日在洛阳进行了调研,并召开了编制组内部会议,根据《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文件精神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重点在尾矿库安全度、尾矿库坝高、尾矿库选址、尾矿库加高扩容等方面,会后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相应的修改。

2019年6月12日,牵头单位组织编制组及相关专家在昆明对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进行第二次研讨会,与会专家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宝贵的意见,会上多位专家提出模袋法筑坝目前技术还有待进一步成熟,本次修订不宜将该部分内容纳入本《规程》。

2019年2月-8月,牵头单位前后3次与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基础司相关同志对本《规程》涉及到与《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衔接的问题进行了专项讨论。

至此,本《规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研讨,并对研讨会的意见进行了逐一分析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编制原则及修订技术内容变化的依据和理由

(一)标准编制原则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本次《尾矿库安全规程》修订工作是使修订后的《规程》成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要争取对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整合;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之内;坚持与国际接轨,适合国情。

修订后的《规程》要涵盖尾矿库勘察、设计、建设、生产、回采、闭库的全过程;要既包括技术要求,也包括管理要求;使《尾矿库安全规程》成为尾矿库安全生产最全面、最顶层的强制性技术标准。

《规程》修订工作以现行《规程》为基础,修订工作要反映尾矿库的技术进步,要有前瞻性,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工作,在总结尾矿库建设运行经验的基础上,提炼出对尾矿库安全具有普遍意义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本次修订工作原则如下:

(1)修订后的《尾矿库安全规程》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协调。

(2)修订后的《尾矿库安全规程》能保持较长时间的时效性,既能反映当前技术发展的水平,又不限制新技术的发展。

(3)《尾矿库安全规程》条文范围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

(4)修订后的《规程》条款均是强制性条款。不能作为强制性条款的内容或者没有必要强制规定的内容一律删除。错误的、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必须删除。

(5)标准引用:尽量不引用其它标准;如果必须引用,则只引用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引用推荐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推荐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适合于作为强制标准的内容,将其中的具体条款纳入本标准;现行标准中引用的其它标准,尽可能将其相关内容作为条款列入本标准,不再引用整个标准。

(6)《规程》中用词:正面要求使用“必须”、“应”,其反义词使用“严禁”、“不应”。“必须”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应”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严禁”表示很严格,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这样做;“不应”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不能这样做。

(二)修订技术内容变化的依据和理由

1.范围

本次修订明确规定了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尾矿库在建设、生产运行、闭库、回采、安全评价等方面的安全要求。而原《规程》规定“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金属非金属矿物选矿厂尾矿库、氧化铝厂赤泥库。其他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和干式处理的尾矿库可参照执行。”根据多年实践经验,氧化铝厂赤泥库、其他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等,由于其材料特性由尾矿差别较大,在一个标准中很难将所有的安全技术要求列清楚,且有些工业废渣库如磷石膏库已有安全规程,因此这些库的安全技术不适用本《规程》。

2.术语和定义

本次修订对术语和定义进行了大量的修改,主要原因是本次修订在原湿式尾矿库的基础上加入了干式尾矿库。因此,需要加入干式尾矿库的相关定义,如“干式尾矿库”,干式尾矿库的堆坝方式,如“库尾式排矿筑坝法”、“库前式排矿筑坝法”、“库中式排矿筑坝法”、“周边式尾矿筑坝法”;同时有些术语既要反应湿式尾矿库又要反应干式尾矿库,如“尾矿坝高”、“总坝高”、“调洪高度”等。

3.尾矿库等别和构筑物级别

随着我国矿业发展,逐渐出现一批大型尾矿库,目前,国内设计的最高尾矿坝坝高已达325米,最大尾矿库库容达10亿立方米,考虑到尾矿库现状及今后的发展趋势,在原《规程》基础上修改一等库的等别标准。将原《规程》中具备提等别的二等尾矿库作为一等尾矿库,修改为明确尾矿库的库容和坝高确定一等尾矿库。同时确定了利用露天废弃采坑及凹地储存尾矿的尾矿库的等别,为此类尾矿库的安全管理提供基础定义。同时,考虑到尾矿坝发生事故产生的安全影响与尾矿坝的坝高及尾矿坝坝高内形成的库容密切相关,因此,明确了尾矿库副坝级别的判别标准。

4.尾矿库建设

1)尾矿库勘察

本次修订明确了尾矿库在新建、改建、扩建中均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与《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一致。考虑到详细勘察的质量与尾矿库的建设质量密切相关,因此增加了详细勘察应至少包括的内容;另外,尾矿库改建、扩建与尾矿堆积坝的岩土工程条件密切相关,因此增加了尾矿库堆积坝的勘察要求;这两部分内容要求与相关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要求一致。

2)尾矿库选址

增加了“尾矿库不应设在下列地区:a) 国家法律禁止的矿产开采区域;b) 长江流域干流岸线三公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区域。”考虑到国家法律禁止的矿产开采区域都为环境敏感区域,尾矿库一旦发生事故带来的影响巨大,同时考虑到目前国家长江大保护的要求,对长江流域的尾矿库选址作出了规定。

3)尾矿坝渗流及静、动力稳定要求

增加了“尾矿坝必须满足渗流控制和静、动力稳定要求。”因为尾矿坝是尾矿库拦挡构筑物,直接关系到尾矿库安全。当其渗流稳定性、静力稳定性和动力稳定性不足时,将可能发生失稳破坏,严重时可导致溃坝,造成泥石流灾害事故,自2000年以来,已发生二十余起尾矿库溃坝事故。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强制规定尾矿坝设计与运行必须满足坝体稳定性要求。

4)尾矿坝浸润线埋深要求

增加了“尾矿坝的渗流控制措施必须确保浸润线低于控制浸润线。”因为尾矿坝运行期间的浸润线如果高于临界浸润线,坝体抗滑稳定性肯定不能满足安全要求。另外,尾矿坝运行期间的浸润线若各点埋深小于本规范规定的尾矿堆积坝下游坡浸润线最小埋深时,坝体也极易产生渗透破坏。以上两点是导致坝体总体垮塌的关键因素。因此,通常认为控制浸润线就是尾矿坝的“生命线”。为保证尾矿坝安全运行,本条强制要求设计与生产,在尾矿坝整个运行期间的浸润线始终维持低于控制浸润线的状态。当出现运行浸润线高于控制浸润线时,则须立即采取有效排渗降水措施,将浸润线降至控制浸润线以下,保证坝体安全运行。

5)尾矿坝的稳定计算方法

增加了尾矿库坝坡稳定计算还可采用简化毕肖普法,主要考虑到国际其它地区的尾矿坝坝坡稳定计算及水利上的土石坝坝坡稳定计算均有简化毕肖普法。同时将五等库在特殊工况下的最小安全系数由1.0提高到1.05,主要考虑到1.0的安全系数没有安全储备,对风险控制是不利的,同时最新的水利相关标准中也将五等坝的最小安全系数由1.0提高到1.05。

6)尾矿库防排洪安全

增加了“尾矿库必须设置排洪设施。”,因为当尾矿库未设置可靠的排洪设施或排洪设施的可靠性不足时,尾矿库将不具备防洪能力或防洪能力不足,有可能在汛期遭遇设计洪水时出现洪水漫顶导致溃坝,造成严重灾害事故。因此,强制规定尾矿库必须设置可靠的排洪设施。

7)监测设施

增加了尾矿库需设人工监测和在线监测设施,且要求在线监测设施需与人工监测设施比对并定期校核。因为,目前监测技术发展迅速,监测是预防尾矿库安全事故很重要的手段,同时考虑到在线监测设施容易损坏造成监测数据不准确,因此,在线监测设施需与人工监测设施比对并定期校核是非常必要的,目前尾矿库的监测设施也有相应的技术标准,与之是一致的。

8)干式尾矿库的建设

国内目前出现了大量的干式堆存尾矿库,对干式尾矿库的建设提出安全要求是非常必要的,编制组通过对目前国内干式尾矿库的调研,提出了干式尾矿库设计中堆存坡度、台阶高度、碾压、永久边坡处理、防排洪设施设计等要求,为了规范干式尾矿库的建设,防止干式尾矿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5.尾矿库运行

增加了尾矿库运行过程中应进行全面的岩土工程地质勘察,并由设计单位根据勘察结果进行全面论证。因此尾矿库设计时尾矿并未堆存,通常是采用类似工程的尾矿沉积规律及性质进行分析设计坝体,具有不确定性,尾矿库运行至一定高度后,对尾矿坝进行全面的岩土工程勘察,查明尾矿的沉积规律及尾矿特性,并根据结果进一步分析尾矿坝的稳定性及下一步如何堆存是十分必要的,对防范尾矿库安全事故至关重要。

增加了尾矿库运行过程中的坝体、排渗设施、排洪系统封堵设施、监测设计必须进行设计,同时对施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通常尾矿库运行期也是建设期,这部分内容为非基建期工程,往往容易被忽略,单这部分内容的设计及施工质量对尾矿库的安全至关重要,因此本次修订明确提出这部分要求。

增加了干式尾矿入库指标的检测及处理方式,同时增加了干式尾矿输送及排放的要求。干式尾矿设计时往往试验值与实际值相差较大,实际生产对其入库指标检测非常关键,同时其运输排放不当也容易产生安全隐患,因此,增加这部分内容。

6.尾矿库回采

增加了尾矿库回采的内容,主要包括尾矿库回采的程序、尾矿回采的顺序、尾矿回采的安全保证措施。目前国内尾矿回采的项目较多,尾矿由于沉积的年代不长,其稳定性较差,如不能妥善回采,并设置必要的安全保证措施,容易产生安全生产事故。该部分内容与《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协调。

7.尾矿库闭库

细化了尾矿库闭库的内容,增加了尾矿库闭库的程序,细化了尾矿库闭库应包括的内容,细化了尾矿库闭库整治工程的措施。目前国内大量尾矿库进入闭库阶段,尾矿库闭库后管理力度将有所减弱,对尾矿库闭库提出安全要求是十分必要的。该部分内容与《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协调。

8.尾矿库安全检查

增加了尾矿库安全检查的组织单位和人员,明确了尾矿库安全检查的频次,提出了尾矿库安全检查的安全。尾矿库安全检查是保证尾矿库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在了解尾矿库安全运行状态的同时,也对尾矿库的日常巡检及尾矿库的日常监测进行校正。该部分内容与《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协调。

9.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

增加了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演练、应急准备管理、应急处置与救援、应急评审与改进等内容。应急管理是减少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及建少事故发生后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该部分内容与《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协调。

10.尾矿库安全评价

增加了尾矿库各阶段安全评价的内容及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尾矿库各阶段安全评价的做法并提高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

11.尾矿库工程档案

规定了尾矿库建设、运行、安全检查、闭库等各阶段的工程档案的要求,同时提出了电子文档的保存要求。

三、与国际、国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水平的对比分析

目前国际尾矿库标准主要为国际大坝协会的标准,同时国际大坝协会的部分成员国也有相关标准,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标准,加拿大标准要求尾矿库参照水利标准执行,澳大利亚有明确的尾矿库方面标准,名字为《Guidelines on Tailings Dams》(2019年7月),此标准是目前国际矿业大国通常采用的标准。本《规程》与《Guidelines on Tailings Dams》(2019年7月)对比分析如下:

《Guidelines on Tailings Dams》范围主要包括尾矿库建设、运行管理、安全检查、应急救援,与本《规程》范围基本相同。

《Guidelines on Tailings Dams》尾矿库等别根据对下游的综合影响程度进行划分,本《规程》尾矿库等别划分主要根据坝高和库容,并综合考虑对下游的影响程度。

《Guidelines on Tailings Dams》尾矿库防洪标准根据尾矿库等别从100年一遇到PMF逐渐升高,本《规程》尾矿库防洪标准也是根据尾矿库等别从100年一遇到PMF逐渐升高,防洪标准基本相同。

《Guidelines on Tailings Dams》尾矿坝稳定分析包括静力、动力分析,主要采用极限平衡法,对极限平衡法的具体计算方法没有明确要求,本《规程》要求对尾矿坝进行静力、动力分析,主要采用极限平衡法中的简化毕肖普法和瑞典圆弧法。本《规程》指定这两种计算方法是基于国内尾矿库项目针对这两种方法积累了大量的试验及工程实例数据。

《Guidelines on Tailings Dams》尾矿坝抗滑稳定针对不同尾矿库运行条件,给出最小安全系数,但是未根据尾矿库的等别进行区分,本《规程》根据尾矿库等别和运行条件不同,分别给出最小安全系数。本《规程》按尾矿库等别给出最小安全系数主要是和水利系统相协调及多年的使用习惯,并同时考虑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

《Guidelines on Tailings Dams》尾矿库监测及安全检查要求相对较低,本《规程》监测及安全检查内容、深度均超过国际标准。本《规程》主要考虑到近年来国内外尾矿库失事影响巨大,国内尾矿库数量多、情况复杂、管理难度大,所以对尾矿库监测及安全检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与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的关系

本《规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是其规定的技术条款细化;修订后的《规程》与尾矿库建设方面的国家标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标准相匹配;本《规程》修订后是尾矿库安全方面的基础性、纲领性标准,因此,本《规程》与现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冲突。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及依据

本《规程》在目前编制过程中,通过几次研讨会,存在重大分歧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现将意见和处理过程及依据分述如下:

(1)尾矿坝坝坡稳定分析方法及安全系数

本《规程》规定的尾矿坝坝坡稳定分析有瑞典圆弧法及简化毕肖普法两种方法,有专家提出取消瑞典圆弧法。编制组查阅了大量的相关标准和文献,在水利行业土石坝相关的设计规范中仍保留了瑞典圆弧法,通过根据相关文献,瑞典圆滑法作为经典的坝坡稳定计算方法对于软弱地基的稳定性分析是比较适用,考虑到中国大量采用尾矿堆坝,大部分坝体下部为软弱土层,且瑞典圆弧法在中国的尾矿坝稳定计算中一直被使用,瑞典圆弧法还是有必要保留。

有专家提出对于五等尾矿库的尾矿坝在特殊工况下的最小安全系数是1.0不合适,编制组确定该系数是沿用原来的《规程》,编制组经过讨论后,认为安全系数为1.0确实没有安全余量,且尾矿坝的材料参数具有不确定性,应该留有一定余量,因此,本次修订采纳该意见,将该安全系数由1.0改为1.05。

(2)尾矿库安全度

本次修订将原《规程》中安全度的概念及相应的判别标准取消。在研讨会上,专家提出取消该部分条款不妥,理由是:目前尾矿库安全度是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中必须要明确给出的评价尾矿库安全的总体结论,该指标是目前确定尾矿库安全性的唯一总体指标,在尾矿库安全评价、尾矿库安全生产运行及尾矿库安全监管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根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令),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根据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的总体结论发放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根据目前现行的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是唯一一个明确给出尾矿库安全度概念,并进行安全度分级的规程,因此,正在编制的《尾矿库安全规程》作为《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替代标准,必须保留尾矿库安全度概念。

编制组研究后,认为目前国内的尾矿库已消除了险库和危库,目前正在积极消除病库,安全度的概念将不适应当前及今后尾矿库的实际情况。目前尾矿库正在执行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制度,在尾矿库运行过程中完全可以按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重大险情来判别尾矿库的安全风险及作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因此,确定本次修订取消安全度。

六、作为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和理由

建议本《规程》为强制性标准,因此,本《规程》范围涵盖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等尾矿库全生命周期内的安全技术,《规程》的条款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范围之内,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因此,本《规程》应作为强制性标准。

七、标准实施的建议及依据

建议尽快征求意见,通过修改完善后尽快报批,通过后实施。我国是尾矿库大国,尾矿库数量多,规模小,特别是早期建设的尾矿库建设标准较低,本次修订充分吸收了国际尾矿库的建设及安全管理标准,适当的提高了尾矿库的安全标准,该《规程》实施后,对尾矿库按照本标准进行校核和整治,对提高尾矿库的本质安全,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事故起到很好的作用。

八、实施标准的相关政策措施

目前应急管理部正在组织编写《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部门文件及组织修订《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部门规章,本《规程》与这两部文件密切相关,《规程》颁布后,应加大宣贯力度,使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监督管理等过程都理解和执行本标准,充分发挥其社会作用。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是对现行行业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的修订,并上升为国家标准,因此,本标准实施后,应废止现行行业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

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本标准是对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等尾矿库全生命周期内的最基本的安全技术规定,不涉及专利。

十一、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和服务目录

本标准不涉及具体产品,过程涉及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等尾矿库全生命周期,服务涉及尾矿库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单位。

十二、其它应与说明的事项

无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